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2024-05-18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2、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3、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4、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a、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b、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c、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d、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e、一致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2. 哪些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以直接扣除的税金
(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计入本科目。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规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上述四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全球范围内已不断下降,其中大部分是西方国家对各自的本籍(即在国内注册成立的)跨国公司把自己产生大部分应税所得的业务迁往境外的应对之策。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无需支付企业所得税,而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要把企业利润的三分之一上交给政府。
巴哈马:巴哈马没有企业所得税,跨国公司最终支付的实际税率介于5%至15%之间不等。
百慕大:百慕大没有公司所得税。但跨国公司的实际税率平均为12%左右。
开曼群岛:跨国公司最终为它们在开曼群岛注册的业务部门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约13%的税率。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本土公司缴纳的税率平均为19%,而跨国公司缴纳的税率平均为17%左右。
印度:印度的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4%,跨国公司实际支付的税率中位数仅为17%;本土公司为22%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3. 哪些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一、可以直接扣除的税金
  (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计入本科目。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规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上述四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二、计入相关资产,间接扣除的税金
  (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车辆”成本,依法计提折旧。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契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者“固定资产——房屋”,依法摊销或者计提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结转“开发商品”,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三、不得扣除的税金
  (一)增值税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但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相关成本,在当期或者分期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来源于职工工资薪金支出,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缴纳环节自然不能在企业重复扣除。当然,若职工与企业约定,取得税后工资,则企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当采取倒算的方式,将要承担的税款与实际支付的工资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及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其实还是包含在“工资薪金”之内。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以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也是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的。

哪些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 哪些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一、可以直接扣除的税金
  (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计入本科目。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规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上述四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二、计入相关资产,间接扣除的税金
  (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车辆”成本,依法计提折旧。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契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者“固定资产——房屋”,依法摊销或者计提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结转“开发商品”,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5. 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非本公司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6. 哪些税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可以直接扣除的税金
  (一)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计入本科目。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价格调节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规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上述四税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二、计入相关资产,间接扣除的税金
  (一)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计入“固定资产——车辆”成本,依法计提折旧。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
  耕地占用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契税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者“固定资产——房屋”,依法摊销或者计提折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价值结转“开发商品”,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7.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有那些

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办法》对存货计价方法中后进   先出法的使用增加了限制条件,即只有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   一致,才可使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成本。   《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原为工资总额)来概括企业的劳动力成   本,这一新概念强调企业劳动力成本是指与任职或雇佣关系相关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   的支出,比以前“工资总额”有更为具体的内容。   《办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   支出必须资本化,同时《办法》还给予了认定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三个条件。   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上,《办法》允许广告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2%以内当   年扣除,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而每一年度企业可扣除的业务宣传费   用不得超过5‰,低于这个比例据实扣除,高于这个比例永远不能申报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上,《办法》的规定对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准予扣除比例略作调高,   并改为两档计算,企业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   费不超过销售净额的5‰,而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销售净额的3‰。   另外,《办法》统一了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比例,提取基数也给予了更细节的规   定:在企业借款用于投资或购置资本资产时,《办法》规定借款费用必须资本化;   《办法》中明确了佣金费用的范围及扣除比例;《办法》对企业劳动保护支出给予了   界定。   有关专家对这次《办法》对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所作出的调整有如下的分析:当   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基本确立和遵循了“纳税调整体系”,即企   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规定的,按税法执行;没有规定的,一般按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执行;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不一致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必须按税法规定   对企业利润进行调整。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在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工作中,纳   税调整体系逐步暴露出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而这次《办法》的制定和发布则   是建立独立完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体现,并与我国当前企业所得税法与企   业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分离的所得税税制建设目标是一致的。   这样,您可以发现,上述的九个方面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新规定,实际上可分为三   种情况:一种是,税法中未明确,而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的,现在税法则给予明确,   比如,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和基数,《办法》的规定实际是税法上首次明确;第二种   是,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严格条款规定,而实务中已形成习惯做法的,《办法》   给予这类问题规范化,比如,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就是将企业劳动力成本的内涵给予   了明确的规定;第三种是,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但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需进   一步补充完善,比如,业务招待费比例,存货成本计价方法的新规定就是这种情况。   最后,一些涉及股权投资企业重组改制的企业还要特别注意,有关企业所得税方   面的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股权投资和企业合并分立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详细的新规定。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有那些

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是怎样的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计税工资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按现行税收规定,纳税人的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区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纳税人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则不得扣除。国家将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物价指数以及国家财政状况,对计税工资进行适时调整。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纳税人按照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分别为2%、14%、2.5%),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超过按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则不得扣除。纳税人发放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发放数计提三项经费。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3%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 2‰;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人的1‰。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