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那里有传销?

2024-05-18

1. 廊坊那里有传销?

这些就是在河北廊坊市北尖塔,南尖塔一带玩不在职的传销成员, 陆敏娟,陆流梅(陆俊玲),刘伍全,李凤敬(李凤),刘伍能,周彩云,陈东升,姚福龙,姚龙英,陆炳恩,陆炳旺,李耀丽,李艳琼,杨小芳,陈玉梅,陈星星,韦忠,黄华雪等等,目前这些玩不在职的传销成员部分已经转移到了天津郊区。有认识的或者是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等关系的一定警惕她们。她们已被洗脑只认识金钱而已,什么亲戚,父母,兄弟,姐妹,朋友,同学,同事等等都不是。她们脑子里认识的只有钞票。















廊坊那里有传销?

2. 廊坊哪个派出所管传销

就近报警即可 。传 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任何人都 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控告投诉。对于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河北廊坊是不是搞传销的人好多吗?

  是不是传销,要根据其具体的运营、操作模式才可以进行判断。如果要求以入会的模式加入 ,并先投资资金然后通过吸收他人入会从中抽取利润,一般要从亲朋好友下手,就有可能属于传销。传 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加入要谨慎。    可以对照以下的条款:《禁止传销条例》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河北廊坊是不是搞传销的人好多吗?

4. 廊坊是如何打击传销组织的?

据报道,28日7时许,当民警进入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翟家庄村的一所民宅时,正在被传销人员控制的19岁的四川小伙儿周文涛(化名)先是一怔,随后意识到在被传销组织控制一天多后,自己的噩梦终于结束。当天,经过前期摸排,周密部署,廊坊市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集中活动进入全面收网阶段。

按照廊坊市委、市政府近期对打传工作的部署,为严厉打击该市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传销组织蔓延,强力推进打击刑事犯罪整治治安环境“百日攻坚”行动深入开展,切实维护该市经济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廊坊市于8月25日至8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集中行动。

5. 找廊坊市近几日传销被抓人员。


目前这些玩不在职玩三商法的传销成员部分已经转移到了天津郊区,陆敏娟,陆流梅(陆俊玲),刘伍全,李凤敬(李凤),刘伍能,周彩云,陈东升,姚福龙,姚龙英,陆炳恩,陆炳旺,李耀丽,杨小芳,陈玉梅,陈星星,韦忠,黄华雪等等













找廊坊市近几日传销被抓人员。

6. 谁知道河北廊坊传销的打击情况

  传 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任何人都 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控告投诉。但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确切的证据和地址。对于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廊坊燕郊传销为什么没人管

  传 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任何人都 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控告投诉。但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确切的证据和地址。对于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属于一般的传销人员,不构成犯罪,可由工商部门予以罚款或者批评教育。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廊坊燕郊传销为什么没人管

8. 我被河北廊坊传销人骗了50万但是找不到人了怎么办还被关了10天怎么办

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禁止传销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